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注释稿)
说明:本条是对养犬登记申请的受理程序规定。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的,需符合本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养犬登记的条件,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养犬登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说明:本条是关于养犬申请审查程序与时限的规定。
对养犬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履行职责。本条在原《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期间内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说明:本条是关于养犬登记续期的规定。登记续期的目的:一是在登记续期时收取养犬管理费,保障养犬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二是养犬人条件、犬只体形、危险犬只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发生变化,需间隔一段时间后审查养犬人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犬只是否属于危险犬只。至于续期间隔时间本条不作具体规定,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免疫有效期等情况来确定三年以内的最长续期间隔时间,由养犬人附条件选择。
第十七条 《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养犬人住所、犬只饲养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说明:本条是对养犬登记事项变更的规定。
为掌握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加强管理,要求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犬只过户、住所或犬只饲养场所等事项变更的,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
(三)有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发生的。
说明:本条是关于登记注销的规定。
登记续期、登记变更、登记注销都是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犬只不属于危险犬只证明和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设置,《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