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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专题·兽药GSP硬件设施要求 更新时间:2007-8-13 22:04:29 来源:兽药营销网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这是《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也是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基础。 一、营业场所要求
1.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兼营兽药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3.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明、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按照所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置醒目标志。 4.营业场所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二、库房要求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储存兽药质量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储存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备用工作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一般不得低于30平方米,以保证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的出现。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2.兽药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3.兽药陈列和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具有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具有避光、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兽药陈列、储存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控制设施、设备;具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等。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诊断制品企业除应当符合前款要求外,应当备有保温、发电设施、设备等; 应当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企业内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购入、储存、销售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经营管理方面信息;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分装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置固定的分装场所,环境应当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无脱落物,场所面积、设施、设备应当与分装中药饮片的品种、规模和要求相适应; 经营易燃、易爆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仓库,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经营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或者隔离的仓库,或者独立存放器具,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4.实施拆零销售、拼箱发货经营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具有适宜的拆、拼场所,包装物料储存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面积、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兽药生产相应环节的条件要求,确保不被污染。 5.设立兽药检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检验室房屋建筑、配备设施应当符合检验室建设条件要求。检验室环境、面积、布局、功能划分和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满足实施检验的兽药品种、项目的检验条件要求。 6.设立动物疾病诊断室或者药敏试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独立设置疾病诊断或者药敏试验和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确保安全,无污染。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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