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陈列与储存要求
兽药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确保兽药在保证符合规定的存放环境、温湿度、设施、设备要求的条件下陈列、储存。
1.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内陈列兽药的质量和包装应当符合规定,并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陈列兽药:
——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陈列;
——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陈列,类别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危险品或者不适宜陈列的兽药产品不应当陈列,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拆零兽药或者分装的中药饮片应当集中专柜陈列,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说明书。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储存兽药:
——应当按照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要求存放;
——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
——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存放,按照相同类别、相同品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号、相近有效期限等集中依次或者分开堆码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应当与其他兽药分开存放;
——兽药堆码应当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等之间有适宜的间距或者隔离措施。
3.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保管防范制度,专库或者专柜保管,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堆垛,规范操作。怕压兽药产品应当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5.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标识管理制度。陈列、储存的兽药实行标识管理,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等均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不合格兽药应当为红色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应当为黄色标识;合格兽药应当为绿色标识。
硬件设施是兽药经营企业的基础性设施,是保证兽药在流通环节正常流转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兽药GSP认证审查的重点环节之一,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兽药GSP标准要求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