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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模式亟待完善和创新

  改革开放初期,“公司加农户”模式应时而生,它给农民带来了全新的机遇。有人预支生产成本、帮忙应付市场、提供技术服务等,这对适应市场能力差、缺乏资金技术、致富无门的农民而言,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实践也证明,“公司加农户”模式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少农民在与公司合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公司抗衡的能力,少有话语权,盈利空间有限。在公司+农户模式下,农户正在变成过去的长工,公司也正由过去的助农变成坑农,公司+农户模式正引发人们对农业发展模式的深层次思考。

  “公司+农户”五宗罪

  一宗罪:影响社会和技术进步。在以“公司加农户”为模式的运作中,公司利用自己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和市场信息的全盘掌握,采取各种手段将农民的收益控制在较低水平,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利益。而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很低、专业知识缺乏、会计概念模糊,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本应在市场面前地位对等的农民与公司几近依附关系。这种关系笼罩整个生产链条,对农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都十分不利。同时,“公司加农户”模式不利于生产技术进步。以种养业为例,公司有较强的意愿对本身的生产进行技术革新,但对于养殖过程中的技术革新不很关心,他们只关心合作农户的数量,而农民由于知识经验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的影响,其生产大都还停滞在手工劳作的水平,难以提高技术含量,生产效率提高缓慢。由此直接造成了农民增收缓慢,农业效率低下,农业技术推广缓慢,农村贫富分化拉大,农村黑金政治蔓延等农村社会问题,

  二宗罪:直接侵害农民利益。“公司加农户”模式困扰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原因还在于利益分配机制。一旦农户与公司形成依附关系,农民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证。因为,公司和农户如何分享利润没有任何成文规定,完全是市场博弈的结果。农民的收入与公司所获得利润不成正比关系。多数情况下,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控制了利润的产生和分配方式,农户所能得到的平均利润是公司给出的最低值——维持农户继续合作的最低利润。很多“公司+农户”中的企业,都将农户看作是自己种苗、生产原料的销售对象,农产品的销售一方面是他们把赊销生产资料变现的手段,另一方面是公司利润的增长点,而非和农户真正分享利润的环节。如一些养鸡产业提供的鸡饲料价格每包要比市场上类似饲料贵20元左右,其鸡苗的价格也要比同期市场价高出几毛。再例如养殖公司,公司高价卖给农户的饲料和兽药,往往是劣质的、低成本的,目的就是为了鸡鸭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生长到公司要求的标准体重或是死亡,公司就可以按合同不收购农户的鸡鸭,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在这一模式下,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处于劣势的农户始终不敌公司。不仅事前的合同或协议中已严格限定了农户的利益,而且,农户前期在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巨额投入一时难以收回使他们对公司方面的霸权敢怒不敢言。更有一些无良老板们为了维持其利润的最大化,对农民所需要的关键技术和市场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以“公司+农户”模式控制当地信息、操纵当地市场,欺骗处于弱势的农民,如“非典”时期,日本市场对中国蔬菜产品没有任何抵制,价格稳定,需求平稳,但当地的老板们却联合起来,封锁任何的日本市场信息,以“非典”时期日本不要中国的蔬菜为由,拼命压低价格,仅几天的时间,就将1元1斤的大葱压低到5分钱1斤,从中赚取巨额利润,侵害农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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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9 9:27:42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李文高 罗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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