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案:行贿者能否逍遥法外
6月18日上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中,辩护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受贿数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郑筱萸本人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非一审法院查明的649万元,其余609万元的受贿人是郑筱萸的家属。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是,8家制药企业在过去的10年内,为了谋取审批方面的利益,行贿了郑筱萸和他的家属。
经过了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审判,郑筱萸案的焦点现在已经由受贿者转向了行贿者。在郑筱萸等待二审宣判的当下,法律界人士追问:行贿者能否逍遥法外?涉案的制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药品批文该不该撤销?购买了涉案药品的消费者能否要求制药企业、甚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赔偿?
涉案药品照样生产销售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药号是否应该被撤销?
6月19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新闻处处长申晨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是告诉本报:“有关所有涉案企业的药品药号处理等问题的采访,现在都由中纪委负责。”
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长生律师认为,涉案药号原则上应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撤销掉。他说,行政许可法第69条说得非常清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只有当撤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才不予撤销。如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证据证明郑筱萸案中的药品批文的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就应该抓紧撤销涉案药品的批文,从而让那些行贿郑筱萸的制药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通过行贿获得的批文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