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案:行贿者能否逍遥法外
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吴长生律师认为,通过向郑筱萸及其家属行贿获得药品批文的制药企业,依法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旦涉案制药企业被判处罚金,将从此失去公众的信任。这些企业的负责人甚至可能会因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声名扫地。
按照以往的惯例,对行贿企业的处理很有可能会不了了之。
据本报了解,早在1997年的春节期间,王茂祥还间接地送给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庆香3万元。2006年4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于庆香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通化一位药业的高管向本报记者指出,于庆香现在已经服刑一年了,而包括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英萍(行贿4.5万元)、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弘(行贿1万元)、茂祥集团的董事长王茂祥(看望于庆香的母亲吴金芝,送3万元)、恒安药业经理于宠耀(赠送于庆香恒安药业20万股股票价值20万元)等人在内的诸多药企负责人,却都没有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无论怎样,这次行贿行为的曝光,已经对王茂祥的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通化市工商联的一位官员说,但情况也似乎仅限于此,除了名声,包括王茂祥在内的这些药企领导,都没有因为行贿而改变他们的生活轨迹。本报记者赶到咸阳采访赵步长,赵下属员工说,他去外地开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