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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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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8-24 23:43: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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