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新闻 | 兽药企业资讯 | 新闻视野 | 兽药企业资料 | 兽药GMP/GSP | 兽药公告 | 兽药论坛-半日谈 | 兽药问吧 | 兽药人才 | 兽药黑板报 | 网站地图
收藏GMP8 | 设为GMP8首页

新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本新闻共10页,当前在第0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发布时间:2007-8-24 23:43:14 来源:]
© 2008 兽药GMP企业信息网  V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