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采取设置关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本地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反垄断机关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方式、中国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二)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
(三) 监督、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工作;
(四) 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和具体措施;
(二) 调查、评估市场竞争状况;
(三) 调查处理涉嫌垄断行为;
(四) 制止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