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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还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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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4-22 7:15:29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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