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的,该许可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许可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生猪屠宰、酒类、食盐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按照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