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选择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介绍,从其残留监控的管理机构和法律基础方面分析了国外残留监控组织实施的状况。通过分析监控计划的制定、实施及其结果公布与处理过程,阐明了国外残留监控的运行状况。最后总结概括了国外残留监控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却日益突出,尤其是农、畜产品的农药和
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相当严重,不仅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增强,还可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为此,国外发达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残留监控计划和管理措施,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就开展了对食品药物残留的监测工作,把制定药物残留限量标准作为控制药物残留的重要内容和防止药物残留超标产品进口的主要措施,现已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监控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检测机构体系、技术队伍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最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农产品中药物残留的要求日趋严格,在残留监控的管理和技术方面代表着世界的发展方向。因此,研究其残留监控对完善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有很好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一、国外残留监控组织实施状况
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的农产品残留监控行动均是政府主导的行为。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其相应的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残留监控计划。
(一)管理机构
1.美国
美国的
兽药残留管理机构主要由农业部(US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共同组成。农业部主要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的安全法规。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年度残留监测计划(NRP)。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的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测计划,并制定畜产品中的
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农药、环境污染物的残留限量标准和有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