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两家兽药企争头包西灵 最高法院判渝企胜
渝企生产销售“头孢西林”
上演川渝“头包西灵”争夺战的两位主角是重庆正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隆昌华蜀动物药业公司。2002年5月,经市农业局批准,重庆正通公司取得了生产销售“头孢西林”产品的资格,这是一种常备兽药。7月,正通公司与四川华蜀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华蜀公司负责“头孢西林”在全国的销售。
川企抢注商标“头包西灵”
2002年9月,华蜀公司将与“头孢西林”同音的“头包西灵”抢注为商标。随后,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正通公司告上四川省内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并提出索赔五十万元。内江中院查封了正通公司药品并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裁定书。
“‘头孢西林’只能作为药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重庆公司就单独申请了叫‘安逸’的商标,华蜀作为代理商抢注‘头包西灵’商标是一种不守信行为。”重庆正通公司总经理胡怀亮表示。
川企商标被撤告国家商评委
2004年3月4日,重庆正通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对方“头包西灵”商标。
经过一年的时间,国家商评委裁定认为,华蜀公司作为正通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未经授权抢注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遂裁定撤销华蜀公司“头包西灵”商标。华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一中院维持了国家商评委裁定。
不服北京一中院判决的四川华蜀公司向北京高法提出了上诉,但出乎人意料的是,北京高法二审认为,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是销售合作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抢注,撤销了北京一中院和国家商评委的判决。
最高法院判决渝企胜出
2006年,重庆正通公司与国家商评委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经最高法院判决,四川华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遂判决撤销高法二审错误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有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渝企可以拿着这把‘上方宝剑’开始维权行动了。”西南商标事务所马燕飞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