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控 修订和完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提高兽药生产企业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建立和完善兽药产品评价机制,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兽药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建立
兽药企业监督员和
兽药企业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加强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对质量抽检重点监控企业以及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四、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加快实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对经营假劣兽药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和添加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严格原料采购审批、成药定点供应和处方使用的管理制度,严禁原料和成药非法流通。加强对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申诉核查制度建设,完善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及时发布兽药质量信息。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对非法制售假劣兽药行为,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兽药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
五、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 针对我国畜牧和水产养殖量大,规模化程度低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各类养殖协会和经济组织作用,稳步推进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推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明确用药责任主体,规范兽医用药行为。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继续加大动物产品
兽药残留监控力度,按照国家
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制定辖区
兽药残留监控方案,扩大
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建立残留超标产品追溯制度,定期发布
兽药残留状况报告。加强
兽药残留技术和监测方法研究工作,不断提高
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把
兽药残留检测结果作为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