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高兽药行业行政管理能力 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兽药执法机构和队伍。依法加强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建设,提高兽药监察机构履行法定兽药监督检测职责的能力。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推行兽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兽药产品编码技术应用,与疫病追溯系统有效对接,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监管技术水平。加大兽药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兽药审批、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兽药残留监控以及兽药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人员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
十、加强对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把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妥善处理行政审批与属地管理的关系,逐级建立兽药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研究建立兽药执法省际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地区间工作配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兽药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兽药出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普及兽药管理法律知识。扩大兽药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密切跟踪国际兽药行业发展态势,完善兽药行业外商投资管理政策措施。加强兽药行业协会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兽药行业自我管理能力和自律水平。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