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家禽产品:戴“手镯”才能上市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元月起实施,其中值得关注的规定是:鸡鸭鹅等家禽,必须经过检疫、挂上专用标志方可上市销售。由于检疫标志戴在家禽的右脚胫部,因此又被戏称为“手镯”。
市民的餐桌,肯定少不了鸡鸭鹅等家禽,尤其是过年过节。据凌家塘市场人员称,元旦、春节期间,鸡鸭鹅等家禽的消费量起码比平时涨三成以上。瞅准这一商机,有些不法经营户便会将死的鸡鸭鹅处理后弄成光禽,或是做成烧鸡、酱鸭、咸鹅等推向市场,侵害消费者利益。
为防止病死家禽销往市场,侵害消费者利益,江苏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及时出台了《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从2008年元月起,江苏省全面规范畜产品市场,除猪肉检疫要加盖蓝章外,鸡鸭鹅等家禽也得通过检疫,并戴上检疫标志才可上市。据悉,这项工作全国正在试点中,我市的试点是武进,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不过,家禽的检疫标志与猪肉不同,活禽与光禽的检疫标志是贴不干胶,具体位置是其右脚胫部,因此也被戏称为“手镯”,家禽必须戴这样的“手镯”,才可上市销售。分割包装的禽产品则应在包装袋右上角和包装箱的外封口加贴椭圆形塑膜激光防伪检疫标志才可上市。
据悉,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43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及参加展览或是比赛的动物,应该附有经过检疫的证明,其中包括举办的斗鸡、耍猴等动物比赛,都得有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检疫标志才可进行,以保护观众的健康安全。同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55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经过注册才可从事动物诊疗等活动,不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将责令其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兽监 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