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农发[2008]65号
各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兽药打假活动,按照农业部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下发〈2008年
江西省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4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2008年
江西省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 工作思路
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
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 工作目标
以查处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为突破口,依法取缔兽药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维护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以严查严办假劣兽药大案要案为关键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活动,净化兽药市场,提高兽药产品合格率;以清查禁用兽药为重点,从源头解决动物性产品
兽药残留问题。
二、工作重点
(一)生产环节
1、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以及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产品。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
2、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各县(区)要定期对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核查
兽药企业的生产、检验及销售记录,检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监督销毁库存及出售不合格产品。
(二)流通环节
1、清查违禁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
2、清查假劣兽药。对2007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标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产品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截至2008年7月15日所有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将退出兽药市场)要进行收缴销毁,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处罚。发现兽药标签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并在改变产品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产品,按假兽药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