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法律援助为养鸡大户讨回公道
近日,养鸡大户苏某将一面锦旗送到清原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原来是法律援助帮其讨回了公道。
清原满族自治县英额门镇农民苏某, 1996年自办养鸡场,2004年已达到年出栏肉食鸡两万余只的规模。正当勤劳朴实的苏某对未来生活充满憧憬的时候,噩运却不期而至。2004年 8月,某助剂厂在养鸡场附近挂牌成立,并于当年 11月投入生产。苏某发现,该厂生产时,经常排放一种刺鼻气体,飘入鸡场后,鸡就出现打蔫、呼吸异常等症状,继而死亡。仅2005年 9月至 2006年 4月间,就死亡肉食鸡近两万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4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苏某立即请来兽医专家对病死鸡进行检验。专家一致认为,肉食鸡是因为吸入助剂厂排放的硫化氢,引发呼吸道综合征导致死亡。于是,苏某找到助剂厂商讨赔付事宜,但助剂厂态度强硬,出具了省、市、县环保及动物防疫部门的相关证明,称该厂的合成装置经环保技术处理,污染物已实现达标排放,对人畜均无任何危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讨回公道,苏某踏上了漫漫维权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理说不清,索赔无门。苏某的遭遇牵动了清原司法局局长盖成文的心,盖成文指派资深律师承办此案。律师接案后,经过详细调查取证,发现助剂厂提供的环保部门批复函是2006年 9月 8日下发的,也就是说助剂厂在该函下发之前是不允许进行试生产的,而苏某饲养的肉食鸡大批死亡时间是在2005年至2006年间,这说明助剂厂在没有通过环保部门检测的情况下,就私自生产,以至发生泄漏事故,理应对苏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付。于是,律师代苏某向清原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助剂厂赔付苏某各种损失共计41万元。县法院基本采信了律师的观点,于 2007年 6月,判决助剂厂一次性赔偿苏某 29万元。助剂厂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又为苏某提供了第二次法律援助。 2008年初,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经两审的艰难维权之旅,在法援律师的倾力帮助下,终于划上句号,两年多愁眉不展的苏老汉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周建军 记者张永兵)
来源:抚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