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将机构名称统一为“畜牧兽医局”,为市、县(市、区)政府直属主管畜牧兽医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协调和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及动物狂犬病、炭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加强畜牧标准化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品牌认证、畜牧兽医人才培养、畜牧科技推广、畜牧兽医工作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化验检测、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加强对畜牧协会、兽药协会、饲料协会等行业社团组织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为依法加强对畜牧兽医行业的监督管理,准确高效地实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县两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对饲养、屠宰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实施风险评估管理。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推进动物标识管理,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种畜禽等畜牧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督,规范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整治和净化市场,加强兽药残留的监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