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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更新时间:2008-5-6 8:46:58 来源:泰山信息网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检测职能。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和监测计划,形成科学、高效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需要,按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加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牌子),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进一步巩固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52号)精神,对全市已选聘的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要抓好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大对业务技能培训力度,落实好财政给予的误工补助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中的作用。
四、提高畜牧兽医队伍工作能力
(一)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各级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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