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_安徽(2000)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00)明行初字第248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滁行终字第107号。
2.案由:不服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明光市丰华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李0X},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1X},安徽省乾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明光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夏2X},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宏赞、张元嘉,明光市兽医总站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祥林;人民陪审员:钟如明、赵永成。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代理审判员:高奎、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8月22日,被告明光市农业局以明光市丰华养鸡场无证经营兽药为由,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明光)兽药罚字(2000)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 000元。原告不服,遂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称:明光市丰华养鸡场存放在场门市部柜台的兽药是自用的,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3.被告辩称:明光市丰华养鸡场无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明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业局在丰华养鸡场门市部柜台、货架及床底下等处查到兽药并发现丰华养鸡场没有办理2000年度兽药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明光市农业局出具给丰华养鸡场的查扣清单等证据证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明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明光市丰华养鸡场没有办理2000年度兽药经营许可证,暗地经营兽药行为违法。原告认为没有经营兽药行为,查扣的兽药是自用的,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要维持的主张予以采信。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行政处罚程序上有轻微瑕疵,但其程度不影响实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