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新闻 | 兽药企业资讯 | 新闻视野 | 兽药企业资料 | 兽药GMP/GSP | 兽药公告 | 兽药论坛-半日谈 | 兽药问吧 | 兽药人才 | 兽药黑板报 | 网站地图
收藏GMP8 | 设为GMP8首页

明光市丰华养鸡场不服明光市农业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_安徽(2000)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00)明行初字第248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滁行终字第107号。

  2.案由:不服兽药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明光市丰华养鸡场

  法定代表人:{李0X},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1X},安徽省乾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明光市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夏2X},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周宏赞、张元嘉,明光市兽医总站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祥林;人民陪审员:钟如明、赵永成。

  二审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琳;代理审判员:高奎、杨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2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8月22日,被告明光市农业局以明光市丰华养鸡场无证经营兽药为由,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作出(明光)兽药罚字(2000)第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兽药经营;(2)没收所查扣的兽药;(3)罚款5 000元。原告不服,遂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称:明光市丰华养鸡场存放在场门市部柜台的兽药是自用的,不应受到行政处罚。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3.被告辩称:明光市丰华养鸡场无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明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3日明光市农业局在丰华养鸡场门市部柜台、货架及床底下等处查到兽药并发现丰华养鸡场没有办理2000年度兽药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明光市农业局出具给丰华养鸡场的查扣清单等证据证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明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明光市丰华养鸡场没有办理2000年度兽药经营许可证,暗地经营兽药行为违法。原告认为没有经营兽药行为,查扣的兽药是自用的,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要维持的主张予以采信。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行政处罚程序上有轻微瑕疵,但其程度不影响实体的处理。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发布时间:2008-7-17 9:03:12 来源: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相关阅读

© 2008 兽药GMP企业信息网  V1.0